胡兴成(住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焕堂、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901号、第0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分别偿还原告刘焕堂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原告陈明借款本金446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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