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诗琴、朱军、骆先友: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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