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自贤(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公安局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少华诉你和孙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周少华借款1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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