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明晰集体土地权利关系,保护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本县行政辖区的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时间安排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前结束。
三、程序和方法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总登记程序(准备工作—通告—地籍调查—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属证书)进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及其代理人按规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在乡(镇)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申报登记,经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后,对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发证。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①原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③权属界线协议书;④其他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依照土地总登记程序进行。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确保全面完成这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本次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特此通告。
竹山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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