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住竹山县溢水镇东川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01070825):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