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燕(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47号3栋2单元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民一初字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王文雄与被告黄燕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自然随原告王文雄生活,由被告黄燕每月支付王自然抚养费650元至18周岁止。三、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按原生效判决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