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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2-10-2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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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琴(住竹山县城关镇竹园小区2栋1单元702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604235822)
马红兵(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106号1栋1单元4号
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201080032):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02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洪明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2年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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