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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解答(四)
发布时间: 2012-10-2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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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二)   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五年以上的或距离退休年限3年以内,没有再就业,也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 出境定居或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一年之内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担保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下岗、失业职工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一)下岗证或失业证满五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本人凭下岗证或失业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二)由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印盖财务章,进入托管户的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提款凭证》并带上本人银行卡;

  (三)原单位提供印盖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托管户的转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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