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良(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21号):
本院受理你与张郧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你与被告张郧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谢露(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塔元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詹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余绪全(住竹山县城关镇迎丰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504030053):
本院受理梅付莲申请执行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2)鄂竹山执字第00429号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梅付莲将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明清体育广场路设计院家属院404号的房屋产权过户至第三人余翔名下,产权过户费用由你与申请执行人梅付莲各负担一半。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叶绪伦(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方勇诉你和吕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马燕萍(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向山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余立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2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马红兵(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1栋1单元10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201080032):
马红琴(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0号1单元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604235822):
本院受理原告雷玉清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与曾祥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雷玉清货款1265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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