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杰(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75号3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85400元及其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勇(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五道河村人,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908273756):
本院受理原告杜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杰(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75号301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80000元及其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帮伟、金雄(住竹山县得胜镇复兴村三组):
本院受理原告方耀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