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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3-07-1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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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邵宝兰(女,生于1969年4月30日,汉族,农民,住竹山县宝丰镇东河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904302025):
  本院受理李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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