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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秩序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3-07-1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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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列》(国务院令第555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将进一步深化法治计生、规范生育秩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法领取生育证件。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再生育子女的,应到户籍地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 
  二、依法接受生育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应当积极参加季度免费“三查”服务。符合生育条件的农村育龄夫妇应当积极参加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提供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结扎和上环等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三、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计划外生育对象应及时到城关镇计生办申报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一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暴力干扰、阻碍社会抚养费清理征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两非”。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在收到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六、依法维护计生管理秩序。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违法生育对象,特别是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职人员。受理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政府将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举报地址:城关镇纪委 
          城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举报电话:4221103 
    举报邮箱:58496382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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