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磊(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02-1号):
本院受理原告华建新诉你及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