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柯美兵(住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黎明家园2号楼1单元702室):
刘凤云(住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黎明家园2号楼1单元702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