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莲(住竹山县擂鼓镇碾盘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603040240):
本院受理高少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不准原告高少伟与被告蔡金莲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