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温辉(住竹山县城关镇大街社区92号):
本院受理原告闵代全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曾祥枫(住竹山县城关镇畅安家园1号楼2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