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住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太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0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金帮伟、张辉(住竹山县得胜镇复兴村三组):
本院受理原告郭启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刘启明(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009293731):
本院受理段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李秀琴(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810203741):
本院受理孟宪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朱苗苗(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509103741):
本院受理师利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金帮伟(住址:竹山县得胜镇复兴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106223719)、金雄(住址:竹山县得胜镇复兴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412203710):
本院受理原告方耀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