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县法院对一起因建房砌筑电话线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8名建房户中的被诉6人各赔偿县电信公司损失5015.49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宝丰镇居民李某等8人在集镇规划区兴建住房过程中违规操作,将从宅基上空穿越的在用电话线砌筑于房屋内,致使县电信公司无法正常对通信线路进行维护,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侵害了线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因李某等人已全部迁居新房,只宜采取改迁线路的合理保护方式,由此造成的损失经评估为50154.91元,由8名建房户平均赔偿80%。(刘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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