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
省劳动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督局、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农民工“平安健康活动”的通知》等文件。
二、参保手续办理
由单位到医保中心领取《单位情况申报登记表》、《个人情况申报登记表》,真实完整填写基本资料和个人工资,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医保中心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数额,然后持医保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到城关地税大厅缴纳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
1、工资总额×8%(享受住院费核销和个人门诊帐户待遇)。
2、工资总额×4.2%(只享受住院费核销待遇)。
以上保险费由个人负担2%(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大病救助保险:每人每年60元(个人负担)。
工伤保险:工资总额×2%(单位负担)。
四、享受待遇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500元)以上,支付限额(2万元)以内,按下列标准支付:
2、个人门诊帐户
工资总额×3.8%(门诊诊疗、购药费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已)。
大病救助保险:
参保人员当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支付70%,在县外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支付60%,特殊病情转市外医院住院支付55%。
工伤保险:
1、住院费: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
2、伤残补助金:评为1至10级的,分别一次性发给本人24至6个月工资。
3、伤残津贴:评为1至6级伤残的,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60%发给。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该企业上年度月均缴费工资的54个月发给。
5、丧葬补助金:按该企业上年度月均缴费工资的6个月发给。
6、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配偶和其他供养直系亲属,分别按工资的40%、30%按月发给(最高不超过工资之和)。
注:发生工伤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保中心报告,否则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竹山县医保中心
二00六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