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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06-11-0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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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依据国发<2005>36号和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上述5、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二、下岗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准备再就业的下岗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请《再就业优惠证》。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区和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如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区和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由本人向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其再就业地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在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所在地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经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发放《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如何申领《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答:上述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在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件(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13、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那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为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可免交的收费顶目具体有哪些?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顶目(涉及18个部门,46个收费顶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计﹑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医疗机构登记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6)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对武汉市)、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8)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9)商务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10)林业部队门收取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1)水利部门收取的防迅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12)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有挖掘费、环卫费(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13)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4)物价部门收取的服务价格审检费、服务价格临审证工本费;

  (15)文体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16)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范围核准证工本费、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17)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18)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服务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哪些人员可享受税务减免政策?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税务减免政策。

  八.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等)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按月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可将年限额减免税标准8000元换成算成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纳税人月核 定应纳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大于月限额免税标准的部分应按规报申报纳税;小于或等于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申报减免。对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运用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继续实行开票即征税款,年度清算退税的方式。

  九.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减免税期限不得扣减停歇业时间。对下岗失业人员工从事个体经营在2005年底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期限满3年的, 不再享受新的税收优惠;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外),从2006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直至3年期满。

  十、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小额担保贷款?

  答: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标准是多少?

  答: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1次,两次贷款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中央和发放小额担保的当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十三、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包括哪些?

  答: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共有29项: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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