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3岁的李勇系潘口乡人,因犯抢劫、强奸罪曾于199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8月才刑满释放。今年7月25日16时许,李在潘口乡二砖厂附近河边洗脚时,见胡某一人在河边洗衣服,遂起意抢劫胡某的财物买东西吃。于是来到胡身后,用石头砸其头部,胡见状遂大声呼救,李连忙用手捂住其嘴巴,被胡咬伤手指后不得不仓皇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未遂。且其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故作出上述判决。(章胜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