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已发出,却不能拿出相应证据证明收货人收到货物,一笔货款就此打“水漂”了。襄樊赛维药业公司不仅赔了4858元的药款,还要承担相应的庭审费用。
襄樊赛维药业公司称,该公司于今年元月20日通过襄樊雄风货运部发给宝丰镇康复大药房李某6件价值4858元药品,李某收到药品后一直未支付药款,故请求法庭判令李某支付货款及利息。而被告李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到原告货物,谈不上赊欠货款一事。宝丰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方虽举证相应发货证据证实将6件货物交由第三人承运,但不能证明该货物已由被告李某接受,故于10月1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斌 袁红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