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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款岂容侵占
发布时间: 2005-10-3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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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官领刑罚

  10月25日,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各判处被告人黄甲、张某、黄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黄甲、张某、黄乙现均担任麻家渡镇龙兴村支书、文书、主任之职。2002年,为解决村集体经济困难,当时镇驻村干部与他们商议决定利用村集体闲置土地和村民公用工分别在该村二组、三组、四组三处设计建设三块退耕还林样板基地。根据当时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不能退耕还林,而在林业部门设计检查验收登记时,他们以己之名伪造了与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并进行公证,将三处样板地共计173.6亩分别登记在自己名下。驻村干部当时明确要求领取的退耕还林款要上村集体收入帐,但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三人共实际占有退耕还林补助款79540.10元。
  法官点评:身为村支两委组成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不向村集体财务报帐的手段,侵占村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三人共同商议实施侵占行为,属共同犯罪,且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均应对全部犯罪行为和侵占集体财物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考虑三人案发前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案发后能自愿认罪且表示以后不再危害社会,故酌情从轻判处为缓刑。(章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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