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奇的“离婚”案件。
家住城关镇的陈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相识,随后两人一同到山西某煤矿打工,并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小孩。但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王某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因此不同意与陈某解除同居关系,并称若解除,男孩由其抚养,另由陈某赔偿其2万元的“青春损失费”,而陈某坚决要求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同时也要求抚养男孩。
后经主审法官的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达成了在解除王某与陈某非法同居关系基础上,由王某抚养女孩、同居期间的所有财产归其所有、所有债务由陈某清偿、陈某一次性补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协议。(陈钢 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