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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电致残 雇主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 2005-11-1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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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法院对谢某诉江西省核工业华东建筑工程集团公司雇员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28661.14元,同时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无效。
  去年8月3日,谢某在被告承包的三关隧道施工队从事混凝土浇灌工作时被漏电击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被告与原告的女儿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00元。同年10月19日,原告从市太和医院出院后被鉴定为遗留七级伤残。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并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
  法官点评: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漏电击伤致残,其雇主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而被告在原告并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家属签订事故处理协议,属趁人之危的行为。因此,该协议无效。(龚国武 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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