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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权”将受保护
发布时间: 2007-06-2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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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公民可依法维护“阳光权”。
  《物权法》第七章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律链接:国家建设部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章第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第二条第3款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但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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