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险公司赔偿18万
6月中旬,县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肇事者和县财保公司共同赔偿5位死者的亲属和3位伤者40余万元。其中,财保公司赔偿18万余元。
去年12月27日,郭某购买了一辆新车。12月31日,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该财保公司业务员张某收取保费后,出具了一张便条,未签发保单。今年1月1日上午,郭某驾车与一农用车发生刮擦,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
在庭审中,郭某要求财保公司在20万元保险责任内赔偿保险金。财保公司认为还未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并未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给郭某出具保费收据属职务行为,依保险合同的交易惯例,张某应当是在郭某向他表明投保意思后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达成相关协议后才收取保费的。否则,张某不会收取郭某的保费。签发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的义务,在保险公司而不在投保人郭某。因此,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同时,该保险属责任保险,财保公司应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海 月 杨 森 刘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