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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石岸引发邻里官司 三位法官巧解五年仇怨
发布时间: 2007-06-2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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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长达五年的相邻关系纠纷,一度水火不相容的邻里矛盾,在宝丰法庭三位法官的艰辛努力下终于和谐执行,使两家怨消气顺,重归于好。
  6月21日,宝丰法庭副庭长喻成文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朱士朝已经按协议赔偿了朱名林损失,两家和好如初。就在当天,县法院印发简报,将该庭承办的一起案件作为和谐执行的典型案例。
  原来,2003年7月,擂鼓镇擂鼓村村民朱名林承包了村里的水库从事水产养殖。当年9月17日,住在水库边不足10米的朱士朝未经朱名林同意就在水库边砌稻场石岸,朱名林的妻子田发平阻止并动手拆除石岸,朱士朝的妻子陈耀春上前阻拦时将田发平推倒,致使田发平头部碰到石头受伤并花去治疗等费用1190余元。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就此对簿公堂。经县法院一审和市中院二审、终审,判令陈耀春承担各项损失的70%,其余部分由田发平自行承担。
  虽然官司有了定论,但是原本和睦相处的两家自此反目成仇,尤其是接下来的执行使两家的关系恶化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由于陈耀春没有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05年3月16日起,宝丰法庭派法官多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不料她竟然肆意辱骂执行法官。法院依法给予她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元之处罚。陈耀春将此事又记在了朱名林夫妇身上,两家矛盾进一步恶化。
  2005年10月9日,朱名林又以承包经营权纠纷将朱士朝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已砌的石岸,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县法院依法判令朱士朝夫妇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所砌石岸全部拆除,并将石头搬走,驳回了朱名林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朱士朝既没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自动履行拆除义务。2006年2月17日,朱名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丰法庭受案后,考虑到两家近年来的矛盾在不断激化,如果强制执行只会加剧两家的矛盾,便决定暂不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2006年2月至2007年4月,袁红卫、喻成文等三位法官先后五次上门,分别找朱士朝、朱名林做工作。一次次析理说法,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原来,朱士朝想在水库边做一道石岸,以保护住房安全;朱名林呢,看到朱士朝随意往水库中倒垃圾,还在两家相邻处砌了一道围墙,使自己去水库还得绕道,十分恼火。
  2007年6月5日,宝丰法庭执行法官邀请镇、村干部一起来到朱士朝家,找来朱名林当面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朱士朝保证不再向水库倾倒垃圾,并赔偿朱名林1000元的经济损失;朱名林则同意朱士朝在通过村集体允许后,继续在水库边砌一道石岸以保护其住房安全。(弓 长 王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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