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热点解答(2)
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哪些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
答:根据《监督法》第5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如何向社会公布?
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是人大常委会实行公开监督原则的具体体现。《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将年度计划公开,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各项议题的意见,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关注的问题。在公布过程中,一是根据监督法,专项工作报告要在常委会会议前20日送交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议题公布时间要考虑到各方面意见汇总、整理,交报告机关研究所需时间。二是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方式公布,以方便各方面提出意见,公布时还应告知公布的目的、意见送交的渠道等。三是要配合年度计划和议题的公布,开通相关沟通渠道,在公民和人大机关之间搭建桥梁,及时反映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研究修改情况和说明,形成新的特点。
监督法热点解答(3)
8、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有哪些?
答:《监督法》第9条对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途径作了规定。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执法检查能够比较系统地发现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其议题的选定要充分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监督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和问题的形式、渠道未作规定,应当说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所有履职行为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⑤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根据我县宪法,公民享有提出批评,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⑥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监督法热点解答(4)
9、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与政府系统的执法检查有何区别?
答: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是一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按照这种国家政权体制,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重大事情,制定法律法规,但它并不直接去执行,而是由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处理。
10、《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是否继续有效?
答: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这两个“决定”为加强全国人大监督的有关工作程序未纳入监督法。有关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程序尽管已经吸收到监督法中,但也还有一些很具体的工作程序没有也不必写进监督法。因此,监督法通过后,这两个“决定”仍然有效。
监督法热点解答(5)
11、询问和质询的性质及异同?
答: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询问和质询权的基础,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享监督权。询问和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获知“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或者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督促他们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所以,询问和质询虽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但其性质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
询问和质询都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权和质询权,都是来源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询问和质询,都是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名义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答复,以达到了解情况,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之目的;对询问和质询的答复,都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询问和质询的区别主要:一是询问是对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的事项提出问题,要求答复。质询是对有关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的问题提出质疑和疑问,要求答复;二是询问程序比较简单,随问随答。质询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三是询问是审议议案和报告过程中提出,询问不完全局限于议案和报告本身,可以在会议期间随时提出;四是询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合提出,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只能由法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合提出。五是质询可以由被询问机关负责人,也可以由其下属机构负责人答复。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六是询问答复不满意,可当场跟进询问。质询由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和方式,对质询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