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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四大亮点解民忧
发布时间: 2008-11-1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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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较之《劳动法》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四大修改,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更加便捷。
  延长了申请时效。《劳动法》规定申请时效为60天,由于劳动争议情况一般比较复杂,劳动者很难在60日内申请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法》把时效延长为1年。
  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负担,极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12个月金额的争议等,自仲裁书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执行,不得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讨薪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不须经过开庭审理便可以直接用支付令的方式帮劳动者追讨债务。(王平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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