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上旬,退休职工李某来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反映他被单位返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在免办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每月仅发500元工资,工作时间还超长,请求维权。监察大队询问清楚情况后,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李某的请求为何不被劳动部门支持呢?
原来,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具体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是我国现行退休制度的存在,客观上使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而不能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因而,表面上退休员工继续发挥余热向其它企事业提供有偿劳动,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而只能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是在社会保险关系上,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社会保险。员工退休后无须继续购买社会保险,并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它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三是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受理机构与劳动纠纷不同。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一裁两审”,在法院审理前存在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而劳务纠纷是普通民事纠纷,不存在劳动仲裁程序,其程序比劳动纠纷简便。因此,李某主张权利并不是向劳动部门诉求,而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毛达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