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制在线
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绿松石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 2012-05-2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今日竹山网消息  日前,一起涉嫌盗窃、收购和代为销售绿松石犯罪案件在县法院尘埃落定。五被告人朱某某、喻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1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窜至麻家渡镇某村民家,盗窃绿松石10余公斤。次日,朱某某将盗窃绿松石情况告之被告人罗某某,并由罗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后朱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绿松石运至李某某家。李某某明知是盗窃的绿松石,仍以8000元的价格收购,朱某某得赃款7500元,罗某某得赃款500元。
  2011年3月某日晚,朱某某窜至宝丰镇某居民家,盗窃绿松石成品15公斤。朱某某将盗窃的绿松石运至李某某家,李某某明知是盗窃的绿松石,仍以13000元的价格收购。
  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喻某窜至潘口乡某绿松石加工厂附近,向该厂工人的被告人张某某明示要盗窃绿松石,并了解加工厂的存货仓库及防范情况,张某某在明知朱某某欲盗窃绿松石时,仍如实向朱某某等人介绍了该加工厂的存货仓库情况。2011年5月某日晚,喻某驾车载朱某某一起窜至该绿松石加工厂的存货仓库处,朱某某给张某某发短信询问仓库内是否有人,张某某未予回复。后朱某某、喻某二人撬开仓库的防护网,由朱某某进入仓库实施盗窃,喻某在仓库外接应,共盗得绿松石140余公斤。在朱某某正实施盗窃时,张某某给朱某某打电话,让“搞快点”。朱某某、喻某二人将盗窃的绿松石连夜运至宝丰镇某地存放。后由朱某某联系李某某,并将盗窃的其中十余公斤绿松石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以20000元价格收购,朱某某、喻某各分得赃款10000元。后喻某将其余的120余公斤绿松石运至城关镇某地存放。该绿松石后被县公安局扣押,经鉴定价值7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喻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为贪图利益仍予以收购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某某、喻某、张某某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属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喻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年、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陈琳  曹承钢)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