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制在线
精神病人烧毁他人房屋 监护人须负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12-10-1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今日竹山网消息 因妻子监护不严,致使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丈夫纵火烧毁邻居房屋,最终法院判决妻子亦负赔偿责任。近日,宝丰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
  法院查明:原告A及被告B均为宝丰镇曹家沟村村民,系堂兄弟关系,且毗邻而居。被告甲自认为与原告方有仇恨,便于2011年4月21日20时许放火焚烧了原告的两间土木结构的瓦房、一间牛圈及室内部分财产。因该财产赔偿问题未果,原告遂委托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损毁的财产的价值进行认定,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毁的财产的价值为21098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600元。后原告B将被告A及其妻子、子女起诉于宝丰法庭。
  原告方报警之后,县公安局对被告甲及邻居、原告方进行问询,发现被告甲精神有异常,遂委托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甲是否有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判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并建议监护、管理、治疗。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A的财产损失21698元,被告甲财产不足部分由其妻承担。 (张成 刘东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坏他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前顺位的监护人,且该监护人没有被剥夺监护资格,则后顺位的监护人不享有监护的资格,也不承担监护义务。本案被告甲故意纵火焚烧原告的财产,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其妻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甲损坏的他人财产应依法先从甲本人财产中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