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利用堵河渔业资源,促进淡水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渔业法》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十堰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十政发<2003>5号)精神,现就我县实行禁渔期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堵河竹山段干流,具体区域上起柳林乡白河口下至楼台乡沧浪对峙河口。
二、禁渔期限:禁渔期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三、监督检查:县水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对执法区域内的水面、码头、市场、餐馆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实现禁渔期内“河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河鱼”的目标。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销售渔获物的,由县水务部门按照《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在禁渔期内,不接受执法检查,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嫌疑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