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1997)《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现就2005年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水资源费,是加强水资源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维护水的生态环境和水的可持续利用,保证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取水权,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二、本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取水户必须每月10日前缴纳上一月的水资源费。
三、征收标准:1、发电用水按发电量0.003元/kwh计征;2、生活用水按0.02元/m3计征;3、工业用水按0.04元/m3计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取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年审或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直接缴费地点:竹山县水务局水利规费征收站(水电大楼五楼县发展和改革局楼下)。
咨询电话:4232719 4232436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