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5>43号)文件规定,现就2005年防汛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防汛费,加强防洪设施建设,提高防汛抗灾能力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所有纳费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纳费义务。
二、本县境内下列非农业户口人员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异地从业的本省籍公民及外地在本县境内从业的公民)。
机关、乡(镇)政府、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是本单位防汛费纳费人的代收代缴义务人。防汛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征(代)收防汛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定额票据。
三、县直各机关、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及驻县中央、省属、外(合)资、民营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足额收齐本单位的防汛费,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直接缴到县防汛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
四、对不履行代收义务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鄂政发<1995>43号文件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直接缴费地点:竹山县水务局水利规费征收站水电大楼五楼。(县发展和改革局楼下)
咨询电话:4232719 4232436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