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不顾法律法规的明令禁止,私自到废弃的矿洞内盗采绿松石并造成严重后果。3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得胜镇中心广场公开开庭,对这起危险作业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并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至9月期间,李某、杜某、杨某、刘某、张某等人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到到得胜镇一废弃矿洞内进行作非法开采绿松石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损伤。经对该矿洞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该矿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等人违反安全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杜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十堰中院遂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合议庭评议,法庭依法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