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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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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文明经营公约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竹山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塑造“热爱竹山、人人都是竹山形象”的良好氛围,现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制定本公约,请大家遵照执行。

  一、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1.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2.合理制定价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3.严格明码标价。根据行业和区域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或收费标准,做到标识内容真实、准确。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标价签、价目表和公示牌。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明活动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违规开展有奖销售;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禁借节日之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等来谋取非法利益。

  5.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和网页,实施商业混淆行为,误导消费者。

  二、规范市场计量行为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配备和使用符合所销售商品贸易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检定铅封、标识等破损的计量器具。

  3.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商品计量的管理,保证不出现商品计量短缺行为。

  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1.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

  2.广告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称谓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广告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3.不以“野生”“野味”“江鱼”“江鲜”等词语为噱头,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商业广告或进行商业宣传。

  四、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1.持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从业人员健康证)和《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将证照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核准事项。

  2.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上岗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3.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临期、过期食品。

  4.经营场所保持整洁卫生,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不与有毒有害物接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有毒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5.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主体要坚持做到不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失效、变质食品,不销售“三无”和标识不全、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等食品,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违反规定开展食品广告。

  6.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要规范食品制作过程,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并做好记录,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一律不得供顾客使用。

  7.禁止违反法律规定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

  8.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销售产品质量负责。

  2.依法取得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资质。

  3.建立和保存产品进销台账,保证产品可追溯。

  4.加强行业自律,保证产品的标识内容全面、真实可靠;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伪造产品产地,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接受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咨询,严格落实“三包”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6.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六、积极处理消费者诉求

  1.在门店显著区域或公示牌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和其他职能部门处理消费者诉求。

  2.推行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根据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门店一承诺、一企业一承诺等方式,在不影响二次销售、不产生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承诺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

  3.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