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料热线:0719-4225441
Email:80985325@qq.com
发刊日期:2025-01-08
返回
《催告书》公告送达第一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因以下行为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我局依法送达《催告书》经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竹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催告书》送达公告

  1、杜飞,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2624197110272417;住址:竹山县擂鼓镇腰庄村4组,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我局于2022年02月2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5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十竹交〔2022〕021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经你申请并经本机关批准,2022年02月25日你缴纳首期罚款5000元,尚有未缴纳罚款25000元。因你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分期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催告你履行义务,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一般缴款书(推送方为湖北财政)的短信提供的缴款码及网址,登陆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鄂十竹交〔2022〕0217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本公告已通过今日竹山报和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公众号同步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6号,联系电话:0719-422886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催告书》送达公告

  2、陈海,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0323197906090817;住址: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杨家坝村2组,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17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十竹交〔2021〕120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经你申请并经本机关批准,2021年12月21日你缴纳首期罚款5000元,尚有未缴纳罚款25000元。因你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分期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催告你履行义务,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一般缴款书(推送方为湖北财政)的短信提供的缴款码及网址,登陆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鄂十竹交〔2021〕1208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本公告已通过今日竹山报和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公众号同步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6号,联系电话:0719-422886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催告书》送达公告

  3、陈伟,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0323197911296414;住址: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6组,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我局于2021年04月1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14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十竹交〔2021〕040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经你申请并经本机关批准,2021年04月14日你缴纳首期罚款5000元,尚有未缴纳罚款25000元。因你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分期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催告你履行义务,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一般缴款书(推送方为湖北财政)的短信提供的缴款码及网址,登陆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鄂十竹交〔2021〕0408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本公告已通过今日竹山报和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公众号同步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6号,联系电话:0719-422886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催告书》送达公告

  4、程福磊,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0323198811123158;住址:湖北省竹山县竹坪乡宽坪村5组,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我局于2021年07月0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07月05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十竹交〔2021〕062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经你申请并经本机关批准,2021年07月05日你缴纳首期罚款5000元,尚有未缴纳罚款25000元。因你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分期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催告你履行义务,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一般缴款书(推送方为湖北财政)的短信提供的缴款码及网址,登陆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鄂十竹交〔2022〕0624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本公告已通过今日竹山报和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公众号同步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6号,联系电话:0719-422886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催告书》送达公告

  5、封显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2624197005093417;住址:湖北省竹山县大庙乡四庄坪村6组,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我局于2022年03月1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十竹交〔2022〕0310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经你申请并经本机关批准,2022年03月18日你缴纳首期罚款5000元,尚有未缴纳罚款25000元。因你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分期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催告你履行义务,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一般缴款书(推送方为湖北财政)的短信提供的缴款码及网址,登陆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鄂十竹交〔2022〕0310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本公告已通过今日竹山报和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公众号同步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6号,联系电话:0719-422886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催告书》送达公告

  6、胡飞,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0323198501112816;住址: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荆竹村1组,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我局于2022年12月0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12月02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十竹交〔2022〕112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经你申请并经本机关批准,2022年12月02日你缴纳首期罚款5000元,尚有未缴纳罚款25000元。因你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分期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催告你履行义务,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一般缴款书(推送方为湖北财政)的短信提供的缴款码及网址,登陆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鄂十竹交〔2022〕1123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本公告已通过今日竹山报和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公众号同步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6号,联系电话:0719-422886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