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网上公开发布视频,直指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反被商家诉至法院。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某油坊经营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2024年7月,黄某在陈某经营的油坊购买葵花籽并加工成食用油。同年9月22日,黄某使用该油油炸食品时发现大量起沫,随即在其抖音号发布食用油起沫的短视频,并配文“在安心油坊榨的油根本用不了”“避雷”“无良商家”等。陈某看到视频后与黄某沟通未果,于9月23日报警并向抖音平台投诉,黄某直至10月2日才删除视频。数据显示,该视频删除前播放量达15万次,点赞556次,评论469条,分享147次。2025年1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和经营损失。
黄某辩称,视频内容及配文是基于实际使用情况的客观评价,无侮辱、诽谤言辞,主观上无诋毁目的,仅是善意提醒消费者、行使监督权,且评论未导致陈某名誉受损,经营者应理性容忍不同声音,故请求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黄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对所购食用油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但需注意边界。其在未能提供第三人检测报告、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等充分证据证明食用油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发布含有贬损性言辞的视频,超出了消费者正当评价的合理限度,具有主观恶意,构成对陈某商誉的贬损。
陈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依赖商誉与客户信赖。黄某发布的视频在抖音平台广泛传播,引发网友负面评论,必然导致陈某客流量减少,其侵权行为与陈某的经营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情节,判令黄某在抖音平台连续五天向陈某赔礼道歉,并酌定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目前,双方均服判息诉,黄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的权利,但行使该权利时必须把握好客观评价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同时,经营者也应重视消费者的评价,对于合理的批评和建议,应当虚心接受并积极改进;对于不当的侵权行为,要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方 敏 邵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