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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居民将享受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 2007-10-3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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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下旬,《竹山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全县城镇低保对象从明年元月1日起,可凭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医疗保险卡在“惠民医疗窗口”享受医疗服务。此举标志着全县9856名城镇低保对象将享有比较稳固的医疗保障。
  为解决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参加医疗保险个人不交费。医疗保险费的10%用于解决参保者门诊、健康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其余90%用于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助。低保对象住院时,除严格按政策享受“惠民医疗窗口”定点医院减免优惠外,住院起付线标准1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按60%报销,转院按40%报销;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同时,《办法》明确了特殊慢性病门诊限于肾功能衰竭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癌症晚期放化疗等三种重大疾病;使用药品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特殊疾病、紧急抢救可放宽至乙类药品目录。
  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资格由县民政和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低保资格取消后,次年取消医疗待遇,新增低保对象从次年开始纳入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范围。    (谌德贵 魏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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