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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认定作帮助 联合收割机故障频繁终获赔
发布时间: 2009-12-2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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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12月中旬,在县法院的调解下,我县村民李某终于获得2.8万的损失赔偿,一起长达两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在县价格认证中心准确的价值认定下,将损失将到最低。
  今年8月中旬,一位中年农民朋友李某怀着急躁不安的心情走进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办公室,向中心工作人员倾诉苦衷。李某于2007年8月25日,在本县城西代销商处购得一台南通浦田4LB1450型半喂入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该机械在山区操作,故障频繁。经与厂商联系,开始厂家派出技术人员跟踪进行了2次维修,由于没解决根本问题,造成机械在2008年夏季一直闲置,错过了麦收季节,李某想与厂商就机械质量问题进行协商索赔,但遭到厂商拒绝。李某表示想就机械的直接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以机械质量问题起诉,以挽回几千元的损失。
  中心工作人员听取了李某陈述后,提出两条建议,第一,放弃主张机械质量起诉,因为质量维权诉讼会将当事人陷入马拉松式费时费力的境地,应改为追究厂家售后约定跟踪维修服务不力,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二放弃对机械补偿要求,应以机械因不能正常运作形成的收益损失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李某听取建议后,向该中心递交了收益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在接受委托后,中心立即组成鉴定小组,对浦田4LB1450型半喂入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性能和工作能力进行了市场调查,并客观确定了山区每月有效工作日为20天,每天有效工作时间为7小时,每日有效收割面积为21亩,每亩收割价格为100元。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每季收割期为35天,通过核算,在正常作业情况下,2008年夏季的有效毛收入确定为48300元,同时该期间产生的成本费用即机械折旧费、保养维修费、燃料耗油费共计5042元,进行剔减后认定该机械收益价格为43285元。
  李某依据本中心收益损失价格结论书为证据,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县法院立案后将诉状与评估报告一并送达到机械生产厂家南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受聘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报告后,认为收益损失结论书充分有理,最后请求县法院调解了结此案件。
   县法院在取得双方同意后,以民事调解方式,使李某获得了2.8万的损失赔偿。(刘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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