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3月中旬,消费者余某发现自己花400元新买的“长虹”手机,机身正面字母却为“CH^NGHONG”,感觉有些上当受骗,找到手机店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经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维权,手机店老板以手机价款双倍赔偿其一款价值800元的新手机。
2月9日,余某在某店购买一部商品标价签上标称为“长虹”手机,售价400元,使用后仔细辨认发现不是长虹(CHANGHONG)牌手机,机身正面字母为“CH^NGHONG”,怀疑是假冒产品。找到手机店要求退货,手机店老板以种种理由拒不理睬。
接到投诉后,县工商局迅速派出二名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主于2011年1月份从十堰共购进了无厂名厂址、包装盒上加贴有“天翼k902i”、机身正面标注“CH^NGHONG”字母的手机2部,以“长虹”作该手机标价签上的品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了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涉嫌假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项所指的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原则,损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执法人员责令手机店老板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赔偿了消费者价值800元的手机一部。同时,依法将涉嫌假冒手机进行了扣留,对其违法行为立案处理。(陈兴云 黄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