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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贿赂来者不拒 房县房管局原局长领刑5年
发布时间: 2014-03-03 09:40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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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房县房管局局长的程某,未能经受住权力及金钱的诱惑,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帮他人“谋福利”,然后从中收取“好处费”。对于别人给的少则千元多则上万的各种“好处费”,他从来都来者不拒。
  经相关部门查明,在2004年至2011年的7年间,程某共收受他人“好处费”8.7万多元。
  日前,经房县人民法院审理,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通讯员 王锐 丁晓
  滥用职权,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
  程某在滥用职权方面,有很多种体现。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从事房产项目的公司或个人,只要能跟他打上交道,程某都能变着法的为其行“方便”。
  2005年至2006年间,时任房县经管局副局长的陈某(另案处理)在该县城关镇开发小产权房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其间为了获取相应的政府批准和逃避各种税费,陈某便找到了主管这些工作的程某。
  随后,程某伙同其下属刘某和谢某,为陈某一路开绿灯。在审验陈某提交的44套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交易登记资料时,程某等3人明知对方材料、证件不全,仍然违规予以登记并批准办证,致使陈某一次性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76万多元。
  在审验陈某提交的在某国有土地上开发的房屋交易登记资料时,明知其中有31份契税票复印件上填写的房屋交易地址与房屋实际地址不一致,属于伪造票据,且在其他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谢某不按要求“验原件收复印件”,违规签批“原件已验”,而程某、刘某同样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签批同意办证,致使陈某再次逃避缴纳各项税费25万多元。
  经侦查机关查明,以上两起事件中,程某等3人滥用职权行为,共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余元。而在这两次给人“方便”的过程中,程某等3人每人收取了陈某2000元的“辛苦费”。
  2011年9月,房县一房地产公司经理王某受房县房管局委托在该县青峰镇和城关晓阳村、八里村等地代办房产登记业务。其间,王某使用伪造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县房产管理局拆迁股股长熊某(另案处理)为其出具的虚假拆迁户名单办理房产登记。后程某在行使审验权利时,不严格审查办证资料,在明知购房户姜某、陈某某、刘某某等5人只有拆迁证明而没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违规在房产登记审批表上签批“同意办证”,致使他人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并销售的房屋成功办证,导致国家各项税费损失24万余元。
  收受贿赂,千元“好处费”也来者不拒
  检察机关指控,7年间,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起合计14.9万元,不过经相关部门最终核实,确认其总共受贿14起,受贿总金额为8.7万元。
  对于收受贿赂,程某有一套自己的行事方法。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送来的“礼金”,他基本上都是来者不拒。无论对方送的是千元“小意思”,还是一次数万的“大红包”,他都一一“笑纳”。
  在程某的判决书上记者发现,经法院确认的受贿行为共有14起,向他送礼的房产开发商及个人有10个,其中最低的行贿1000元。同时程某收受贿赂的地点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在他办公室,有的在茶楼,有的则在饭桌上。
  2006年7月的一天,房县城关镇个体工商户宋某在购买房县一公产房之后,为感谢程某在此过程中给予的方便,向其送了1000元的“感谢费”。
  2009年的一天下午,房县一建筑公司的王某为感谢程某对其承建工程的支持,在程某的办公室向其送上2万元现金。
  除了现金,购物卡、香烟等变相行贿方式,程某同样也大胆收受。法庭上,证人金某等人证实,曾向程某送过香烟;证人付某则证实,他曾给程某送过2000元的购物卡。
  两项罪名成立,知法犯法获刑5年
  在检察机关对程某的指控中,还有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罪,因为他曾以单位房产做抵押帮别人贷款。不过最终法院认为程某的这种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检察机关指控称,在2004年11月1日,房县房管局与该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协议转让金额为50万元。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及邻居边界纠纷等问题,任某的工程进度受到影响。随后任某找到房县房管局当时的值班书记谢某要求解决。
  为解决与任某之间的矛盾,程某、谢某与时任房管局副局长尹某(谢某、尹某另案处理)3人立即开会商量,后决定用房县房管局拥有产权的4间门面房做抵押,并以单位的名义做连带责任担保,以尹某的名义向房县信用社贷款20万元借给任某使用。
  对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程某等人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他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并且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才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负责此案的一位法官称。
  对于程某的行为,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最终,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对于一同受审的另外两名房县房管局干部刘某和谢某,法院均认定他们犯有滥用职权罪,但都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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