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下发的法律文书
3月3日,竹山消防大队将竹山城西南海液化气站代罐工周某(男)、炊事员曾某(女)送至竹山县拘留所分别执行3日的行政拘留。
自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开展以来,竹山大队共办理4起行政拘留案,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在全县刮起了一阵强劲的“清剿火患”旋风。 2月25日,竹山大队在对县城西南海液化气站进行消防监督时发现:代罐工周某携带手机、打火机等火种擅自进入到气站充装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行为;炊事员曾某在气站门卫室使用明火炒菜做饭,用火位置与液化气储罐壁距离45米,小于国家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周某与曾某身为液化气站工作人员,明知气站制定有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还要麻痹大意,不按规定落实,构成火灾安全隐患,情节严重。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报经县公安局审批,对2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张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