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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发布时间: 2014-10-24 09:16 来源: 编辑:贺荣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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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楚网讯 记者 闵波 报道:近日,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实施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记者了解到,对群众举报且被市公安局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据了解,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十堰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实施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市民发现或知悉以下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物品的;非法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非法制作、经营、传播、持有、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非法宗教极端犯罪活动。

  此类线索的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十堰市公安局统一负责。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举报;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直接线索。对群众举报且被十堰市公安局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0元至50000元,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十堰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奖励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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