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谷竹高速公路十堰段、十房高速公路通车试运营的通告
国家高速公路网重点项目谷城至竹溪(以下简称谷竹高速)十堰段、十堰至房县高速公路(六里坪至官山、土城至房县城关),拟于2014年12月26日开通试运营。为确保谷竹、十房高速公路顺利通车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谷竹、十房高速公路是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是国家、湖北高速公路网的重要部分,对十堰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确保谷竹、十房高速公路顺利通车和正常运行。
二、谷竹、十房高速公路及其收费站、服务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指示标志和机电、通讯设备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盗、抢及损坏高速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禁止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到谷竹、十房高速公路堵路。对堵路等影响谷竹、十房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沿线县、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借机漫天要价和要挟勒索的,必须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牲畜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五、高速公路隔离网(边沟)外缘起1米的区域内,桥梁垂直投影外缘起1米的区域内为公路用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柴草堵塞通道、涵洞,修建建(构)筑物,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六、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从事爆破、采空作业、取土、挖砂、挖沟、排污等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七、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八、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及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标牌,穿、跨越高速公路设置管线电缆,或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活动的,应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上述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均属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违法 活动,并在本通告实施起1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对扰乱公共秩序,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 2014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