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1月27日,记者从县法院获悉,我县近日审理一起编造虚假信息、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至此,我县已依法查处两起网络诽谤案件。
2015年1月17日,得胜镇村干部李某向县法院自诉称:网民张某某诬陷其行贿的贴文在境内外多家网站传播,引发网民点击浏览且被大量转载,不实内容对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经县法院调查审理,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诽谤罪。1月20日,张某某被批准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我县2014年已审结一起同类型案件。2014年7月,吴某、杨某某未经核实,将一条内容为某矿业公司法人李某某为开采竹山绿松石,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控股的股权,以及李某某在溢水镇的绿松石采矿点发生七人死亡重大安全事故的虚假信息,分别在微信朋友圈和网络论坛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并转发至各网络平台。信息在互联网传播后,给李某某带来精神伤害,公司信誉受到影响。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他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2014年11月18日,县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杨某某、吴某诽谤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新闻办)
评论: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行为都不能逾越应有的底线。网络虽是虚拟空间,却是现实社会触角的延伸。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自家菜园”,更非“法外之地”。
一段时期以来,极少数别有用心的网民利用网络造谣传谣、诽谤他人,忽悠网民、蛊惑人心,甚至雇用“水军”、“推手”以“求辟谣”、“求真相”、“求证”等方式故意扩散谣言,极尽诋毁、污蔑之能事。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把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随意转发、转载、引用,成为传播谣言的“二传手”。网络谣言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颠覆了主流价值观,更损害了社会正义,败坏了社会风气,已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惩治、断其根源。
“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尺。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自觉维护信息传播秩序。对那些未经证实、荒诞不经的信息,要做到“多闻阙疑、慎言有余”。如果不动脑筋、不加核实、不经理性判断,随便把手中的帖文、博文、微言等进行转发,就会有意或无意触犯法律。
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是依法治国的要义所在,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促进网络舆论公义之必需。如果利用网络世界的虚拟性,怀一己之私,逞一时之快,泄一己之愤,“线上” 遁形,逍遥网上,造谣、传谣、诽谤,造成事实上的不良后果,“线下”必将“原形毕露”,难逃恢恢法网,受到应有的惩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需要自律。网民心态平和、保持理性,造谣者便无机可乘。面对鱼龙混杂的海量信息,网民要有自己恒定的价值观和主心骨,而厘清是非曲直的原则和标杆就是“七条底线”。“七条底线”是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基本常识,营造互联网健康环境的基本遵循,也是网民“安全冲浪”的必备前提,更是每个网民的基本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网民,共同恪守“七条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做一个守法、文明、传播正能量的网民,清醒理性看待网络信息,辨析驳斥偏激甚至反动观点;建设性发帖跟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担负起一名“网络公民”的应尽之责,共同守护好网上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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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七条底线”:一是法律法规底线;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三是国家利益底线;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六是道德风尚底线;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