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竹山8月19日电 8月19日,湖北省竹山县公安局查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依法给予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人费某、宋某分别拘留10日之处罚。
据悉,竹山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5日,法人代表费某,生产负责人宋某,公司主要生产煤矸石砖、水泥彩瓦,公司厂址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桥东工业园。该公司在建设项目“三同时”未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没有建设规范的污染处理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简易烟道直接外排。2016年6月28日,竹山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办理排污许可证,后竹山县环保局多次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停止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继续无组织排放。
随后,竹山县环境保护局将此案移送竹山县公安局。该局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周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