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从县人社局获悉,根据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十堰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待遇从2017年1月起将再次调整。调整的范围涵盖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8元,二级伤残178元,三级伤残167元,四级伤残157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参照伤残五级增加146元/月、六级增加125元/月的伤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但实际金额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在原来享受的基础上再增加。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8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3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到每位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县社会的和谐稳定。值此党的十九大召开前期,县人社局领导对此次调待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调待工作落实,确保10月上旬补发到位。据介绍,我县参与此次调整的对象约20余人,人均调整金额254元。(李承梅 曾娟 冯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