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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待遇再调整 新标准2017年1月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17-09-22 16:48 来源: 编辑: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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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近日从县人社局获悉,根据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十堰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待遇从20171月起将再次调整。调整的范围涵盖20161231日前,十堰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8元,二级伤残178元,三级伤残167元,四级伤残157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参照伤残五级增加146/月、六级增加125/月的伤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但实际金额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在原来享受的基础上再增加。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8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3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到每位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县社会的和谐稳定。值此党的十九大召开前期,县人社局领导对此次调待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调待工作落实,确保10月上旬补发到位。据介绍,我县参与此次调整的对象约20余人,人均调整金额254元。(李承梅  曾娟  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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